根据户口登记管理的相关条件,城市公民死亡后,应该在葬前,农村在1个月内,由户主、亲属、扶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并注销户口。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,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。那么,办理死亡注销户口登记业务的手续有哪些,需要提供什么材料?
1、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、并填写《注销户口申请表》
2、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死亡证明(参考以下情况):
公民死于医疗卫生机构,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(推断)书》;(原件)
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其是否属于正常死亡,公安、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;(原件和复印件)
死亡公民已经火化,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;(原件和复印件)
公民在家中死亡并实行土葬(藏区实行的天葬、水葬等)的,村(居)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;(原件和复印件)
国外死亡的,需要提交死亡医学证明经公证后的司法翻译件(需加盖翻译人员所在单位公章);(原件和复印件)
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。(原件和复印件)
3、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;(原件和复印件)
4、申报人/代办人居民身份证。(原件和复印件)
代办人带上上述材料,前往户籍地公安办证中心或户籍地“一站式服务”办证点办理。
作者:maminyao @ 四川人口信息服务网 2024-07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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